2024年07月19日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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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山润鑫村镇银行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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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罚事项概述
             2025年12月30日,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漳金监罚决字〔2025〕9号),因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关联方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时任本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郑晓慧被给予警告的处分。本行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就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作如下披露。
             二、违规事实与监管依据
             (一)关联关系认定不完整。
             经监管核查,本行未将主要股东延边农商行的董事田丽洁、监事逄冬冬、监事崔军、东山县宏祥饲料公司董事陈丽芬、高管谢少娴以及漳州市芗城春友投资有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并纳入关联方管理。
             (二)违规发放关联方贷款。
             经监管核查,2022年8月26日,本行向林加春发放一笔信用类个人经营性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利率10.44%,林加春系本行董事林细春的哥哥,由于本行未能及时将林加春纳入关联方名录管理,导致该笔贷款未在审查审批阶段同时进行一般关联交易审查,违规发放关联方贷款,同时该笔贷款也未及时报备关联交易委员会。直至2022年10月29日,本行才将林加春纳入关联方名录管理,并于2023年6月20日补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该笔贷款已于2023年8月8日提前结清。
             时任本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郑晓慧作为关联交易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人,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未全面、完整认定关联关系并纳入关联方管理导致违规发放关联贷款,且作为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查审批时也未对该笔贷款提出关联交易审查意见,未及时将一般关联交易报备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行政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漳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本行处以2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漳州监管分局决定对郑晓慧给予警告。
             三、本行整改方案及措施
             本行在收到漳州监管分局《现场检查意见书》时,即刻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及监管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制定整改方案,依据《东山润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开展问责工作,并将整改工作方案及问责情况报告漳州监管分局。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牵头任组长,其他行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整改及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及问责工作。
             二是针对违规问题我行已建立整改台账,逐笔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由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稽核审计部负责人跟踪问题整改。
             关于关系人贷款未及时上报关联交易委员会问题,已整改。2024年起,本行严格执行《东山润鑫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关联方识别,及时动态更新关联名单,确保覆盖所有的关联关系;同时强化全流程风险控制。
             关于关联方名录不全问题,本行已向各大股东发商请协助函,要求各大股东提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的信息,后续将跟进,及时完善关联方名录。
             关于未将主要股东控股企业纳入关联方管理问题,已整改。已按季度对主要股东控股企业进行更新,对股东进行穿透。上述主要股东关联方漳州市芗城春友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6日注销。
             本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诚恳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本行将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
             目前,本行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问题未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东山润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